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01民初9130号
原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军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娟,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然,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庭吉,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方软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娟,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庭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方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支付被告1、2017年12月税前工资30,000元;2、2017年12月报销款5,241.59元;3、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税前奖金44,000.8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3日被告入职。而后,被告以股东身份参与设立上海唯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守信息公司),自2016年9月起,唯守信息公司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原告产品,并以正常价格转卖其他客户,从中谋利,此举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累计金额高达上百万元,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故原告扣除被告工资合法。同时,被告发出的报销单显示申请报销金额为4,705元,但被告的申请未获批准。此外,奖金是由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决定,并不是强制规定。现原告的季度销售业绩财务未进行核算,也因被告违纪行为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不应享受季度奖金。原告不给被告发放奖金并无不当。因仲裁裁决错误,故起诉。
被告***辩称,2015年8月3日,被告入职原告工作,双方劳动合同至2018年8月2日止。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行为已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在缺乏事实证明的前提下直接在被告工资中扣款没有依据。关于报销,被告已提交报销发票及申请单,已经向原告管理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并获批准,故原告应该支付。根据双方的约定及以往的实际履行,被告销售有实际回款,原告应按照0.5%比例向被告支付销售业绩奖金,由于原告单方解除被告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单方阻碍发放奖金和被告获取奖金的情形。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无不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庭审,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8月3日,被告***入职原告英方软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劳动合同,被告担任销售总监岗位工作,月工资8,000元。…,。销售奖金,原、被告以电子邮件的方式确认销售回款情况,奖金按季度结算,奖金系数为0.5%。2016年8月4日,唯守信息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权(投资人)为陆依华、***、李嵩、刘勇。其中,***认缴额为150万元。2017年6月14日,股权(投资人)变更为李金花、王华梅、刘勇、王忠妹。2018年1月2日,被告出具承诺:“本人于2016年8月4日作为股东参与设立唯守信息公司,唯守信息公司于2016年9月开始与英方软件公司进行交易至今,作为公司的华东区域销售总监,本人此举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对此,本人深感歉意,对于公司因此解除与本人劳动关系的决定,本人无任何异议。本人承诺,将会按照公司的规章妥善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在离职后的二年内不从事任何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工作,不做任何不利于公司的事”。至此,原、被告劳动关系解除。因原告未向被告发放工资、报销款以及销售奖金,双方发生争议。
2018年2月6日,被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英方软件公司支付1、2017年12月工资30,000元(税费前);2、2017年12月费用报销款5,241.59元;3、2017年1月至9月奖金差额15,000元;4、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奖金44,000.80元;5、2016年激励奖金84,000元;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560元。2018年3月28日,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黄劳人仲(2018)办字第361号裁决,一、英方软件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7年12月工资30,000元(税前)。二、英方软件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7年12月费用报销款5,241.59元;三、英方软件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奖金44,000.80元(税前);四、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英方软件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离职前实际月工资为30,000元(税前)。
原告还提供了1、软件购买合同,用以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予以否认,并表示原告知悉并认可合同价格及履行,不存在违规低价销售和给公司造成损失。2、费用报销表,原告确认收到,但未审核通过,被告则认为该报销表已审核认可。3、销售奖金计划说明以及回款,依据销售指标被告未完成,不应获得销售奖金,被告则认为双方的聊天记录已经确认了完成的销售任务所应获得的奖金。双方各执一词。
以上事实,由原告英方软件公司提供的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劳人仲(2018)办字第361号裁决书、合同管理制度、企业信息、劳动合同、软件购买合同、承诺书、销售奖金计划说明书等;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报销邮件、销售奖金邮件、聊天记录(截屏)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本案系被告违纪而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予以确认,但对于因被告违纪造成经济损失,原告未有充分事实证据,现有的软件购买合同未经审核评估等第三方认证,存在着片面性。即便存在经济损失,原告也无权在劳动者工资中自行进行抵扣,它不符合职工工资发放的规定,原告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进行相关处理。故2017年12月期间被告所付出的劳动应获取相应报酬,被告主张该期间工资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就报销费用,原告作为用工单位有权对员工的报销申请进行核实并依规执行。被告因工作业务产生的费用并非虚假,被告申请后经审核已确认通过。现原告提出只是对被告报销费用的审核未按票据审核,不符合财务制度亦缺乏合理性,且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被告未交付费用凭据事实,事后却以被告未提交而拒绝,其不同意支付报销款的请求缺乏事实与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奖金,涉及奖金双方在劳动合同未约定,双方只是以邮件的方式确认,现未见双方意见一致的确认邮件。被告未提交销售业绩核算依据,未提交回款金额确认以及已经审核通过获取的数额,其所提交自制回款金额8,319,853.84元(后确认回款金额为9,429,239.51元)、销售奖金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以此证明可获得2017年季度奖金。但是,自行制作的证据不能充分地直接地证明奖金发放的事实,对可获取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奖金,不具有客观性、合理性,且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个人的考核表现,以及业绩的范围决定发放奖金,此系基本工资之外的超额的劳动报酬,并非固定或应当获得。因此,原告主张不支付被告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奖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涉及2017年1月至9月奖金差额、2016年激励奖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均接受仲裁裁决意见,本院予以照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2017年12月工资人民币30,000元(税前);
二、原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2017年12月报销款人民币5,241.59元;
三、原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奖金人民币44,000.80元(税前);
四、被告***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程惠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