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782号
原告:***(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28号B座210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国,上海汉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787号二幢151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棣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英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凌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