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闽侯县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闽侯县自来水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104行初478号

原告***,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闽侯县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校园路**。

负责人陈世增,主任。

出庭负责人张华鹏,综治副书记。

诉讼代理人刘丹明,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余超,福建熙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闽侯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镇八一八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开国,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江月钗、刘榕,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闽侯县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受理,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出庭负责人张华鹏、诉讼代理人刘丹明、余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江月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5月21日,被告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在未通知原告的前提下,切断了原告位于闽侯县房屋的正常供水,造成原告至今无法正常生活,被告作出的《通知》和强行切除原告房屋水电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1、确认被告发出《通知》对原告房屋实施停水的行为违法;2、责令第三人立即恢复供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闽侯县建设局(现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侯建拆裁字[2011]第009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对案涉房屋作出处置。后因原告未履行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侯非执审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闽侯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该《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及《行政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经丧失对案涉房屋及土地的权利。原告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陈述,2019年5月21日,其收到被告的通知,按照被告的要求对原告房屋进行断水处理,其对被告通知无判断能力和义务,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案涉房屋已被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发函通知停水行为所涉及的房屋已经由侯建拆裁字[2011]第009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作出处置与补偿,并由生效的(2013)侯非执审字第9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交由政府组织实施,故被告发函通知停水的行为属于政府部门执行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学鹏

人民陪审员  林长宏

人民陪审员  范振源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雷发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