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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1312号

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环城东路碧岳文化园楼5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12MA2YCY122G。

经营者:梁惠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伟、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106号榕航花园第2幢十六层1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90840157。

法定代表人:陈长希。

被告:***,男,汉族,1991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与被告福建省长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长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同安区华美居建材店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王月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倩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