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15388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3楼09单元部分、10单元-19单元、物业管理1房屋。
负责人:王银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财丁,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106号榕航花园第2幢十六层1501房。
法定代表人:陈长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福建省长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起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凌霄
书记员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