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财保22号
申请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胥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鹏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明,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福建省长希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106号榕航花园第2幢十六层1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长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长希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福建省长希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账号×××0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保全价值以12870350元为限。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省长希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账号为×××08账户的存款1287035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怡馨
书 记 员 郑炜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