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大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和、**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420号
原告:**和,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宇、夏鑫,湖北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湖北绿大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红梅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熊运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和诉被告**、湖北绿大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和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戴 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庄园
书 记 员  周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