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大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23民初539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06月01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志、项文刚,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1303232H。
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月,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绿大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红梅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9326454XX。
法定代表人:熊运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绿大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元旦
人民陪审员  黄旭光
人民陪审员  雷四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