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大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绿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5114号
原告:***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张绪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雄。
被告:湖北绿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熊运华。
被告:***,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原告***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绿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7元,由原告***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旖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龚平怡然
书记员唐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