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市美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民初6927号之一

原告:***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袁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美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丰收场**幢**号

法定代表人:薛青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住所地***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室室。

法定代表人:范国祥。

原告***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美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洪国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