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民初6927号之一
原告:***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袁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美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丰收场**幢**号
法定代表人:薛青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住所地***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室室。
法定代表人:范国祥。
原告***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美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3320元,由原告***广聚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洪国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