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258某某与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12258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桢,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国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惠忠,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顺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3元、财产保全费2626元,合计6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丽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