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2917号
申请人:神木市宏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神木市宏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神木市宏历机电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xxx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