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5136号之一
本院2023年7月11日对原告新起点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诉内蒙古久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久泰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内0105民初513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内0105民初5136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最后一段内容原为:“案件受理费67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170元(原告已预交67800),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6671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人民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