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

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国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博朗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1民初8016号之一

原告: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市滨江化工园。

负责人:蔡水洪,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花,上海联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忠,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国鸿制冷设备有限公,住所地**通市工农**路**号鸿运装饰城**幢**室室。

负责人:沈忠,公司经理。

被告:南通博朗冷冻设备有限公,住所地**通市通州区兴**镇孙李桥工业园区区。

负责人:陈志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冰燕、翟美琴,南通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国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博朗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7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娜

审 判 员  朱永美

人民陪审员  黄 陈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