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

364南通科旭机电有限公司与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1民初364号
原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南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黄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启东市滨江医药化工园上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蔡水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受理费678元,依法减半收取339元(原告已预交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永飞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