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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2806号 原告:***,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通致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地址天津市**区双街镇双江道。 负责人:王**,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天津市**区津围公路106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辰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区小淀镇**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街秀川路10号秀川国际B9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天津市**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天津市**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天津市辰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 念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 警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