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2019)浙民申440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4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丽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752号。
法定代表人:蒋峰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明,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丽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1民终137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