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福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义兴里小学与天津市华福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民初10777号
原告:天津市义兴里小学,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义兴里140号。
法定代表人:贾玉香,该校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韬,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鸣,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福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义兴里140号(义兴里小学内)。
法定代表人:王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晓,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义兴里小学与被告天津市华福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义兴里小学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义兴里小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天津市义兴里小学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莫荻
书 记 员  杨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