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终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福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义兴里140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晓,男,该公司监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南开区义兴里小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义兴里***号。
法定代表人:田艳,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华福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义兴里小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华福城市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鸿云
审 判 员 王润生
代理审判员 张庆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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