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306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北京南路**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边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鸿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中电丝路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青藤街**
法定代表人:杨金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电丝路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新0104民初1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020436.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2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3.2020年12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4执30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李国华
二 O 二 O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景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