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226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2号1幢9楼。
法定代表人:边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相成,男,1950年9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系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加依乡加依村阿訇爱热克路。
法定代表人:姚如成,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力扎尔阿布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供销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2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协议鉴定七日内收到其与喀什供销超市有限公司2021年5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的80万元后,保证撤回强制申请执行,并保证就(2020)新3226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2020)新32民终413号《民事调解书》不再以任何形式主张任何权利;2.本案执行费13,048元,由申请执行人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供销超市有限公司各自负担一半。
本院认为,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供销超市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应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6执5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艾 麦 尔 江 塞 都 拉
审 判 员 阿 力 木 江 吾 布 力
审 判 员 买提卡司木·吾不力艾山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玉 素甫江 麦提图尔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