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恢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边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鸿桂,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身份证号:XXX,139XXXXXXXX。
被执行人:新疆中电丝路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区青藤街53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林,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边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鸿桂,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中电丝路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区青藤街53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新强,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电丝路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16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恢复执行,于2021年2月19日、3月11日、12月20日、2022年3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含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除执行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2021年4月22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委托中天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新疆中电丝路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2949497元,摇珠委托巴州仲诚安网络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拍卖,一、二拍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二拍流拍价2150183.31元接受以物抵债,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应当由被执行人支付的税费、逾期交付的水电、暖气费、物业费等费用及交纳的评估费17247元、至2022年3月31日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2020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建 忠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