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3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2号科技大厦1幢9楼。
法定代表人:边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25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025000元。
本院在执行新疆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1.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委托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上述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吾斯曼
审 判 员 马卫国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