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

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新疆金丰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3民初164号 原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团结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系公司项目施工队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系公司副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告:新疆金丰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丰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11.48元,减半收取4305.74元,退还给原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 审判员 闫 宏 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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