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

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新疆金丰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3财保17号 申请人: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福海县团结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申请人:新疆金丰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福海县人民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金丰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名下的存款或保全被申请人新疆金丰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福海县黄花沟的冷链保鲜库,保全金额为500000元。申请人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有保全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丰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名下的存款,期限为1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新疆金丰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福海县黄花沟的冷链保鲜库,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的上述的冷链保鲜库由被申请人新疆金丰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保管,禁止被申请人新疆金丰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冷链保鲜库自行处置,如需处置须经由申请人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同意或者与买受人一同将处置所得款项交至本院处。) 以上一、二项的保全金额以不超过5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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