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1722号
原告:***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佰什坎特镇18村与21村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团结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8日立案。本院定于2023年4月3日在莎车县人民法院一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泰商砼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商砼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29.5元,案件申请费3249.5元,合计787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