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辉与***、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9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启执字第00091号
申请执行人沈辉。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边防村二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邢忠,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辉与被执行人***、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启和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给付沈辉161000元,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除扣划了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启东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存款1289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启东市飞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吕四边防村二十六组的登记地址无此公司。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启和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巍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