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195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孝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7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2014)雁民初字第071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伟忠审判员王飞
审判员 张   虎   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冯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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