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1855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捧金,女,1994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北京***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相鼎,北京市泰泽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经查,***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12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前,北京***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京0107民初1154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7民初11549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