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俊瑞祥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7752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凤智,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宇,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告:沈阳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28-4号南16门。
法定代表人:宋永伟。
被告:北京俊瑞祥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26号院32-431层42。
法定代表人:王俊法。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俊瑞祥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倩倩
人民陪审员  王春平
人民陪审员  姜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