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俊瑞祥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受 理 通 知 书
(2021)辽0111民初5557号
郭海彬:
你方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北京***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审判员 :闫晓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