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俊瑞祥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5402号
原告:**,男,1990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雅茹,辽宁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赵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旭,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俊瑞祥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俊瑞祥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26号院32-431层42。
法定代表人:王俊法,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30岁,工程承包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宋威,男,40岁,工程承包人,住辽宁省盖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俊瑞祥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宋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钟安龙
人民陪审员  范莉君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