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俊瑞祥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5001号
申请人:***,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龙,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26号院32-431层42。
法定代表人:王俊法。
被申请人: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粮库15号楼-WP029。
法定代表人:薛京。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申请人: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68-A4号。
法定代表人:孟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京源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沈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58898.0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申请人***提供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人民币1058898.04元)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058898.0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58898.0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