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9民初915号之一
原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龙水路四越写字楼111室。
负责人:袁桂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达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梁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泉,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紫忠,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泉,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矿务局综合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龙,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韩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容,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芬,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鸿达信通商贸有限公司、李紫忠、北京矿务局综合地质工程公司、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梁朝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吕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