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1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鸿达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梁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泉,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紫忠,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泉,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考,党总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龙,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龙水路四越写字楼111室。
负责人:袁桂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容,女,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门头沟重大建设项目协调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芬,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鸿达信通商贸有限公司、李紫忠、上诉人北京京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重大建设项目协调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9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鸿达信通商贸有限公司、李紫忠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4187元、上诉人北京京能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4187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40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悦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旭宁
书 记 员 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