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海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康海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南电子设备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1798号
原告:成都康海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号广成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张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啸杰,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南电子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营康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贤伟。
原告成都康海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南电子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2019年8月5日,原告成都康海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西南电子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康海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康海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8元,减半收取5594元,由原告成都康海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