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727民初1471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现住定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南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龙南县龙南镇下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龙南县经贸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龙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龙南县龙翔大道1号。
原告***与被告龙南县建筑工程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申请追加龙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要追加龙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共同被告,案件需要重新安排开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 刘 勇
代理审判员 : 曾 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