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9187号
裁定理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受理后,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3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书记员 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