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6民初201号
原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幢6层25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5876XD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新民街64号
法定代表人:张得宇,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5562652825
原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利息7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上述78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意向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开发的岷州商业中心、娱乐会所、商务酒店的装修工程,并于2016年10月18日按照合同约定以银行转款方式向被告交纳60万元投标保证金。后由于被告资金困难无法实施装饰工程,也无力退还原告保证金,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17日就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在甘肃漳县开发的楼盘西安御景商品住宅楼的两套住房抵押给原告,用于清偿原告60万元投标保证金款项,并明确60万元保证金自2016年至2018年9月抵房前的利息78000元由被告支付,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迄今未支付上述利息7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申请人陈苏结、王亚芳、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25日申请破产清算,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甘11破(申)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陈苏结、王亚芳、浙江中天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甘肃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原告应向破产管理人申请债权,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因驳回起诉退还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建 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