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9478号
原告:***,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常,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幢6层25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秦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