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918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幢6层25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