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91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幢6层25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姚中园,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姚中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春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敬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