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91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幢6层25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姚中园,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姚中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春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敬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