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1985号
原告:河北博科嘉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新市场街道办事处复兴西路99号水榭花城6-3-19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天润子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金盟大厦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如。
被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博科嘉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润子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博科嘉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博科嘉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