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润子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2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润子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7号一幢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如,财务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年,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上诉人北京天润子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和县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10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提起上诉后,上诉人北京天润子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天润子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天润子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