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24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润子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7号一幢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如,财务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东街17号院6号楼15层1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北京天润子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法院(2022)京0112民初107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天润子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天润子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润子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68元,减半收取600.34元,由上诉人北京天润子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