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4民初6490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亿川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K区5栋。
法定代表人:杨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贵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燕,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郫县百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犀浦镇国宁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林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亿川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郫县百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8)川0124民初X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郫县百伦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244598元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并对申请人四川亿川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予以查封、冻结。现申请人四川亿川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亿川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郫县百伦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244598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四川亿川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娟
人民陪审员 李德志
人民陪审员 陈世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