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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辉绿建集装箱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7民初38号 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炳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炳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受理,后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5元,由原告四川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