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

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工业二路******。
法定代表人:彭国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高路******v>
法定代表人:蔡军海。
上诉人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8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上海水榭兰亭入户门及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虽存在管辖协议,约定原告(甲方)将涉案上海水榭兰亭入户门及防火门供货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告(乙方)。但结合本案事实与诉请,涉案合同内容为入戶门和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目标指向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工作成果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验收合格为给付工程款的条件,且涉及消防门工程必须由消防安全部门验收,本案并非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故原管辖约定因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争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