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

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奉贤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20375号
原告: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军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慧,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童,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贤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3月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姜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