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5780号
原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彭国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哲,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军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逸盾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国清
审 判 员 唐祖峰
人民陪审员 夏曹娟
书 记 员 张佳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